營業規章:
灃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提供之語音服務業務包括下列項目 ( 以下簡稱本業務 ):
一. 營業項目:
語音批發轉售
二. 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1. 通話費率表:附件一
2. 本服務之各項月租費及通話費不適用抵扣原來所屬系統業者之任何費用:
2-1. 本服務之各項費用不扣抵原系統業者之門號月租費,市話或行動電話及未經本服務發話之通話費、漫遊費、轉接費及各項加值服務費,ADSL之電路費、上網費,以上所述之各項費用應自行繳納。
2-2. 本系統服務不提供撥打緊急電話(國內1字頭電話例如110、119 - -)免付費電話(080-
-)加值服務電話(094、0962、0965、020)。
3. 異動本服務:
用戶原申請時所填寫之資料有所異動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填具異動申請書表申請辦理。
4. 核準本服務:
本公司得對申請人進行徵信查核,如申請人未能通過查核者,本公司得拒絕申請人之申請或取消已完成之相關程序。
5. 本服務生效:
用戶使用本服務,以本公司通知之日為啟用日。用戶如有疑義,應於啟用日起算七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用戶已確認自啟用日起接受本公司之服務。
6. 通聯查詢:
本公司提供用戶可上網查詢通聯記錄,如須郵寄通聯記錄每次收費50元。
7. 違反規則:
用戶應遵守國際電話服務使用慣例,不得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如有違反,除須自行負責外,本公司為維護服務品質,得終止提供用戶之服務。
8. 申請對象:用戶申請使用本業務,應填寫申請書,及提示下列證件供核對:
8-1. 用戶為自然人者應檢具身份證及第二證件影本。
8-2. 用戶為法人、商號者應檢附營業證照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8-3. 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或正式公文辦理。
8-4.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
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8-5.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份證正本及已
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負清償
責任。
9. 調整費用之條件:
資費遇有調整變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本公司並於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部分,於變更前告知用戶;資費如有調漲時,而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可隨時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事宜。
三. 用戶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參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查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共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四. 經營者遭廢止許可,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以致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賠償或補償方式:
本公司如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未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五. 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1. 本公司應維持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修復。
2.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派員查修,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3. 如因颱風、地震、海潚、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事宜。4. 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 修但本公司
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
5. 用戶租用本業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近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應由本公司負責恢復系統之運作,客戶不需支付任何維護服務費用。通信連續阻斷達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每二十四小時扣減當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二十四小時部份,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租費金額以月應繳租費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六. 對用戶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1. 用戶在變更聯絡地址及電話時,應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本公司服務專線:02-27099668 傳真專線:02-27095866電子郵件:feng.hao9668@msa.hinet.net
2. 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請事項,於二週內給予口頭或書面答覆。
3. 本公司對於債信紀錄不良之客戶,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請電信服務之權利。
4. 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5. 用戶租用本公司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期未繳且經 本公司再次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辦理終止契約,用戶仍須繳納所積欠之費用。
七. 以預付方式提供批發轉售服務,應提供履約保證,並就下列方式擇一執行,服務契約或預付卡產品、包裝
亦應明確記載履約保證提供之方式及其內容。但經營者如何提供更有利於消費者之履約保證方式,經主管
機關同意者,亦得採行。
>本公司不以預付方式提供批發轉售服務,故不提供履約保證。
八. 以預付方式經營批發轉售服務,且係提供由消費者以消費性信用貸款或小額信用貸款方式預繳通信費用之
繳款機制者,應於服務契約外,另以書面向消費者明確說明該等繳款機制之責任積及義務、服務停止時餘
款繳交之詳細約定等資訊,並於消費者簽署服務契約時取得消費者之簽認。
>本公司不以預付方式提供批發轉售服務,故消費性信用貸款或小額信用貸款方式亦不提供。